貼息支持對象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支持對象應守法經營,履行安全生產責任,未被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列入失信聯合懲戒名單,在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統上信用記錄良好;
(二)貸款必須用于支持對象生產經營,不得用于并購貸款、國家產業政策禁止和限制的項目以及參與民間借貸、投資資本市場和個人消費等;
(三)支持對象所屬產業不屬于《深圳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印發〈深圳市產業結構調整優化和產業導向目錄(2016年修訂)〉的通知》(深發改〔2016〕1154號)劃定的“限制”與“禁止”類產業范疇,以及不屬于金融、類金融和房地產行業;
(四)原則上支持對象同一筆貸款只能享受一次貼息政策,不重復享受市直各部門財政貼息。
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貸款,按照實際支付利息的50%給予總額(同一支持對象在不同銀行業金融機構獲得的貼息累計計算)最高100萬元的補貼,貼息期限不超過6個月。
貼息實行總額控制,如果補貼資金超出財政預算,則對貼息項目應獲補貼進行等比例縮減。
貸款貼息按照“先付后貼”方式實施,即在支付銀行業金融機構利息后,再按一定比例補貼。
二、有關內容解讀
(一)小微企業主包括小微企業法定代表人及配偶、企業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同一筆貸款存在共同借款人情形的,應視為同一貸款客戶。小微企業主、個體工商戶和其所擁有的小微企業均在銀行有融資的,應認定為同一支持對象,其在不同銀行業金融機構獲得的貼息累計不得超過100萬元。原則上貸款關聯的商事主體成立一年以上。
(二)經營性貸款定義內涵與普惠型小微企業貸款內涵基本保持一致,但發放對象包含中型企業,且單筆授信不受1000萬限制。貸款品種限于在銀行發放的流動資金貸款、貿易融資(含保理、信用證議付等)。支持對象的貸款用途只能用于商事主體經營周轉,不得用于個人消費、還借款、資本市場、房地產、購置固定資產等其他用途。
(三)新增貸款為銀行業金融機構在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通過線上和線下渠道向借款人發放的貸款,包括2020年2月1日前已獲銀行審批授信額度的企業在2月1日至4月30日的提款。
(四)對于貸款存續期間無須支付任何本息、到期一次性還本付息的貸款,銀行仍須遵守“先付后貼”的原則,在企業支付利息后再將貼息資金分撥至支持對象賬戶。
(五)以下明顯不是疫情防控期間增量資金的情況均不享受貼息:
1.同一借款合同項下合同到期前還款再提款的情況;
2.同一借款合同下循環額度的,短期內快速還款再提款的情況;
3.在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期間,提前結清貸款并以相同抵質押物在原貸款銀行以外的銀行獲得新增貸款的。
三、工作流程
(一)發放符合《辦法》規定條件貸款的各銀行機構按月統計數據,制作貸款貼息明細表;
(二)各銀行機構在2020年5月的前10個工作日內,一次性確定享受貼息的支持對象和對應的貸款,將貸款貼息明細表報深圳銀保監局審核;
(三)通過審核后,由我局將擬資助貸款貼息項目向社會公示,公示期內各銀行機構按公示項目單獨制作利息補貼支付指令表,單個指令表筆數最多不超過4000筆;
(四)公示結束無異議的,我局下達資金計劃,并按利息補貼支付指令表向支持對象劃撥貼息資金,各銀行機構按資金計劃收集支持對象的收據和回單;
(五)各銀行機構在貼息項目實施結束后,將撥款明細以及相應收款憑證交我局存檔備查。
四、工作要求
(一)各銀行機構作為直接融資服務主體,需對上報的貸款用途有明確把控,并且嚴格按照監管法律法規的要求和行內制定的貸款盡調審查審批制度開展貸款業務。
(二)各銀行機構在5月份一次性上報貸款貼息明細表,后續不再增加享受貼息的支持對象和貸款,但需對每筆貸款的實際利息發生額進行確定,并且審核其貸款用途用于經營周轉未發生變化,再逐月落實入賬。
(三)深圳銀保監局和市中小企業服務局根據各自職責分別對貸款合規性和商事主體合規性進行審核,確保財政專項資金使用合法合規。
(市中小企業服務局聯系人:李永江,電話:83699826;深圳銀保監局聯系人:高梅,電話:88285265)